房屋交付 要注意哪些

2018-08-29 郭芬
房屋交付 要注意哪些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时,房屋需经过验收合格、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同时,房屋的配套基础设施也需达到交付的使用条件。

一、交付房屋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房屋需经过验收合格

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详细的结构图(注明承重结构的位置)和不能占有、损坏、移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备以及住宅使用规定和禁止行为。

房地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险责任。

3.房屋的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的条件

(1)供水、供热、燃气、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的条件,其他的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或者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2)其他的配套设施的条件,如道路,花园等,应当具备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二、交付房屋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和样板房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一般情况下合同中都会约定清楚,提醒购房者仔细看合同。

 

2.交付使用后,经核查不及格,开发商应赔偿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因房屋质量不能交付,买方可请求解除合同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